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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中医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
2016-11-11 14:46   审核人:


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贵阳中医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,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、应用和推广,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,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科研成果包括理论成果、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,凡我校教职员工生所取得的职务性技术成果均属学校所有。

第三条  科研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的鉴定、登记、报奖、推广、转让等内容,由科研处统一管理。

第二章  成果鉴定

第四条  成果鉴定是指由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,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,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科学性、创新性、技术水平、推广应用价值、经济与社会效益,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,进行全面的技术性评价,并作出相应的结论。

第五条  科研成果鉴定的形式为:检测鉴定、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。

第六条  申请科研成果鉴定人应在其申请鉴定日期两个月前,向科研处报送以下材料:

一、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

二、鉴定资料

1.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

2.研究工作总结报告

3.技术研究工作总结

4.实验报告、技术报告或著作、论文、计算机软件

5.新产品应用的工艺、质量标准、图纸、产品说明书等

6.国家认可的查新资质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成果科技查新报告。

7.有关部门测试、检测证明

8.用户使用报告

9.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或证明

10.成果推广应用方案或已使用的证明

11.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

第七条  申请鉴定的程序

一、材料齐全,符合鉴定要求的,由成果完成人填写《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》5份,经所在系部审查合格后,连同3套完整鉴定资料报科研处。

二、经科研处形式审查合格后,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审查。

三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合格后,科研处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并做好组织鉴定工作。

第八条  项目组要提供准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排序,同时提供相应单位和完成人的认可协议。

第九条  学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成果鉴定,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由学校负责成果鉴定及报奖,学校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,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办理,但应与学校签订申报协议,并在科研处备案。

第三章  成果登记

第十条  鉴定完成后必须进行成果登记工作,成果完成人填写《科技成果登记表》一式5份报至科研处。科研处向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。

第十一条  成果完成人在鉴定后一个月之内将全部鉴定资料一套送交科研处,由科研处交学校档案室归档。

第四章  成果报奖

第十二条  凡通过成果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的,可申报各级各类的成果奖项。

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按申报要求填写申报书,准备报奖材料并报至科研处。

第十四条  科研处及时组织报奖工作,报奖费用原则上由科研处统一支付。

第十五条  与外单位合作申报奖励,应按事先签订的协议进行申报。未经他方同意,不得单方进行申报。

第十六条  凡获得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者,按照《贵阳中医学院科研奖励办法》予以奖励。

第五章  成果的推广和应用

第十七条  凡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应有组织、有计划的进行推广和应用,或者进行成果的开发和转让,具体按《贵阳中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第十八条  本《办法》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,以前文件同时废止。
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贵阳中医学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4年12月30日

贵阳中医学院办公室           2014年12月30日印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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